2015-04-15 10:10
来源:本站
(二○一○年二月四日第三届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绍兴市慈善总会(英文名称:Shaoxing City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SCF)是地方性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会址:浙江省绍兴市人民中路628号。
第二条 本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参加,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绍兴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浙江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宗旨: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传统美德,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以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三)赈灾救助。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区慈善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省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六)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慈善团体工作,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协作,促进全市慈善事业的发展。
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总结慈善工作经验,推广典型,表彰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积极参与慈善活动;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审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可专职或兼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各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三)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四)为便于工作,经会长同意,可聘请副秘书长若干名、增补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接受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可聘请常年会计顾问、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定期公告。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审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经费参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或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十五日内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三十七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0年2月4 日经绍兴市慈善总会第三届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绍兴市民政局核准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绍兴市慈善总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