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5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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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二月四日第三届理事会讨论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绍兴市慈善总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1、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款、物;
2、政府资助;
3、资金母本的增值;
4、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资金募集
1、资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坚持自愿捐赠和宣传发动相结合的原则。
2、资金募集方式。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捐款活动,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开展企业“留本捐息”慈善冠名救助基金活动,接受息金捐赠;遭遇自然灾害时开展应急性“赈灾募捐”活动。
3、严格受赠手续。市慈善总会秘书处负责接受捐赠,并向捐赠者出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要建立严格的款物入账、交接、保管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三、资金使用原则
1、资金母本由不定向捐款组成,资金使用坚持动息不动本的原则;特殊情况下要使用母本,应由常务理事会同意或会长审批决定;要加大慈善冠名救助基金息金的使用力度,节余部分纳入慈善本金。
2、秘书处于年初制订本会年度财务开支预算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定向捐赠资金,由本会按捐赠者意向组织实施;本会资助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3、资金使用审批。本会救助开支或日常开支单笔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秘书长审批;单笔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常务副会长审批;5万元以上由会长审批。
4、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参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执行。
四、资金使用范围
1、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2、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扶危济困等慈善救助活动;
3、资助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4、开展慈善宣传活动等其他费用。
五、资金管理
1、资金管理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账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资金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收支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