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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项目 实施办法 (试行稿)

2016-05-04 10:51

来源:本站

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大学生助学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145号)精神,在总结前几年助学工作得失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完善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工作操作流程,确保“不重复、不遗漏、不延误”,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户籍在绍兴市区,通过高校招生计划录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大学生:

1.持有《绍兴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家庭的子女;

2.持有《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包括低保边缘户、因病致病户和求学困难户)的子女;

3.革命烈士子女。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或终止资助:

1.经审核,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就学期间违反校纪校规等有关规定受到处分的;

3.高校年度期末有一门以上功课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4.本人申请不愿再接受资助的。

二、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一类:考上重点大学的,资助标准18000元,第一学年6000元,第二学年6000元,第三、四学年各3000元。

第二类:考上普通公办本科高校的,资助标准15000元,第一学年6000元,第二学年5000元,第三、四学年各2000元。

第三类:考上民办本科高校(含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资助标准12000元,第一学年5000元,第二学年3000元,第三、四学年各2000元。

第四类:考上专科(高职)院校的,资助标准9000元,第一学年4000元,第二学年3000元,第三学年2000元。

市直开发区富盛镇、陶堰镇、孙端镇三镇受助学生执行原柯桥区助学政策,即低保家庭学生每学年8000元,困难家庭学生每学年6000元。

已享受国家规定的师范免费教育政策的,不再享受本通知中的资助政策。

就学过程中因家庭突发事件、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的学生,经审核符合助学条件的,应按要求及时列入助学对象,资助金额从列入助学对象起按相应学年的资助标准执行。

三、项目实施程序

(一)申请确认

1.学生申请。凡符合资助条件的高三学生,可在当年的第二学期(一般在当年4月20日前)按要求填写《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申请表》 (附件表1),附困难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经村(社区)审核盖章后向所在学校申请大学生助学。各学校根据有关要求,汇总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将本校《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申请表》和《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表2)于4月底前报送至市慈善工作办公室。

2.镇街初审。市慈善办汇总学校申请材料后分类移交镇街初审。各镇街按有关规定对学校报送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盖章,对本区域内符合申请条件的新生进行完全不遗漏摸排申报,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助学新生候选对象,并将审核后的材料及《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申请表》(补报)报送绍兴市慈善工作办公室。此工作完成时间为5月底前。

3.抽样实地走访。市慈善办汇总镇街审核汇总材料后,形成拟助学新生名单初稿,并随机家访不少于10%的申报家庭,做好家访记录,建立拟助学新生档案库。此工作完成时间为6月底前。

4.镇街再审。镇街对慈善办发送的新生助学候选名单再进行复核确认,对遗漏的新生进行再次补报(主要是就学困难户。申报程序同前);对本镇街历届助学困难学生资格进行复核、对符合助学条件的历届困难学生进行补报。同时,对拟助学新生名单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各镇街7月25日前将《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镇街情况核对表》(附件表3)及补报困难学生助学申请表报送至市慈善工作办公室。

5.确认助学名单。市慈善办收集汇总新生录取通知书、启动收集历届生成绩单和汇报表。将拟助学新生名单及增补历届助学名单报市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于每年8月20日左右予以确认公布。

(二)助学金发放

年度助学正式名单审核确定后,市慈善办与受助学生签订助学协议(附件表4),发放助学金。助学金以社会化形式发放。

(三)跟踪管理

1.市慈善办于8月底前建立助学大学生QQ群或微信群,对受助学生实行跟踪管理,各镇街通知学生及时加入。

2.市慈善办联系受助学生就读学校,做好校地联合助学工作。

3.受助大学生每学年需填写《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年度情况登记表》(附件表5),经就读学校审核盖章后附成绩单于每年8月31日前到市慈善办办理相关手续。市慈善办对受助学生进行每年审核,实行动态管理。在困难学生资格无变动的前提下,复核通过者发放年度助学金。年度助学金发放时间为9、10月份。

4.受助学生年度审核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四、几点说明

1.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工作,在绍兴市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绍兴市慈善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本办法所述“绍兴市区”指越城区(高新区)和袍江新区。

3.已就读大学的贫困家庭子女申请助学,越城区(高新区)区域内学生向越城区慈善总会申请,袍江新区区域内学生向绍兴市慈善办申请。

五、本办法自2016年4月1起实施。

六、本办法由绍兴市慈善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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