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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印发《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5-05-23 09:49

来源:本站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排查和消除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民政部制定了《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将《标准》作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民政部办公厅

2025年4月30日

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准确科学判定、及时消除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的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救助管理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直接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三条  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安全管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

(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三)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四)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救助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未建立安保、消防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的;

(三)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的。

第五条  救助管理机构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救助管理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的;

(二)经危险房屋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

(三)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四)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未配备安全检查门或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公共区域及观察室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未按照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七)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

(八)未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手续;

(九)未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条  救助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的、未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未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予以整改的;

(二)需要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三)使用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的;

(四)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的;

(五)受助人员寝室、活动室的外窗未设置逃生窗导致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六)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疑似传染病的,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或联系急救机构救治、诊断的;  

(七)托养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八)其他可能严重危害机构内受助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违规情形。

第七条  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  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  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第十条  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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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应判定为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为基层监管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高效识别和精准判定隐患提供了依据,有效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遏制救助管理领域重大事故发生。

一、制定背景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并指出要“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想问题,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尚未出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抓紧制定出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以及《民政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均提出制定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标准》的出台是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的需要,是夯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其最终目的是要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努力推进救助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二是新形势下的救助管理工作面临着日益严峻的重大事故风险防范压力。救助管理机构服务对象自救互救能力弱,社会关注度高、容忍度低,安全管理压力大。近年来,救助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内容、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离家走失、务工不着、因灾因祸、遭受家暴等临时遇困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受助人员中老年人和精神、智力障碍患者的比例持续增长,服务对象构成愈发复杂,服务外延不断扩充。但由于缺乏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导致隐患排查质量不高,一些应当排查出的隐患没有被排查出来,一些应被高度重视的重大事故隐患被当作一般隐患处理。救助管理机构防范遏制重大事故的压力与日俱增。

三是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水平仍有待提升。近年来,救助管理领域坚持问题导向,久久为功,通过部署开展救助管理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救助管理机构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等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有效提升了机构安全管理水平。但部分救助管理机构建筑年代久远,建设时的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较低,消防设施存在短板。一些救助管理机构存在服务网络不完善、寻亲服务开展滞后、落户安置不及时、送医诊治不规范、资金使用不规范、信息系统应用不充分、队伍建设不均衡、设施设备不完备,安全管理有短板等问题。对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以及救助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仍存在一定差距。

二、内容要点

一是《标准》明确了“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标准》规定,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救助管理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直接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形。《标准》聚焦可能导致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原因,提出了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基层监管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提供了明确的判定依据。

二是《标准》明确了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分类和具体情形。《标准》从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日常管理、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等四个方面,明确了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21种具体情形。为了让一线工作人员易于发现和判断,《标准》所列情形多是可以通过查验有关证书、资质资格文件、检查记录或直接观察询问等方式进行判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是《标准》明确了各地自由裁量和细化标准的权力。《标准》授予各地民政部门综合判定的权力: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授权各地民政部门制定细化标准的权力: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三、贯彻落实

一是结合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培训,提升救助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和能力水平。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做好宣传解读、贯彻落实和舆情应对工作,提高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标准》的认识和落实意识,强化消减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将《标准》切实运用到加强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实践中。

二是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要认真自查,重点排查燃气安全、消防设施故障停用、违规电气焊作业、违规使用明火、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电动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等安全隐患。民政部门要对所属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全覆盖检查,综合运用异地检查、交叉互查等形式,加强与消防、住建、食药监等部门协作联动,以更专业的视角和方法检视安全管理工作。对于自查和普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要充分利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将排查整改情况录入系统,动态更新整改进展,接受监督检查。

三是各地要注意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细化落实要求。《标准》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主要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可能直接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各地在排查过程中,结合实际,如果排查发现有《标准》规定21种情形以外的违法违规情况,经研判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也应及时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各地根据《标准》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优先整改,第一时间消除不安定因素,降低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对于《标准》规定以外的一般性安全隐患,也应当纳入整改范围,防止“小患”累积变“大患”,避免量变引起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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