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5 10:05
来源:本站
第一章 冠名救助资金的确定
第一条 《绍兴市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捐赠者符合总会宗旨的冠名救助资金,可按捐赠者确定的项目进行冠名救助。
第二条 本市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均可向总会捐赠冠名救助资金。
第三条 救助资金统一进入绍兴市慈善总会账户,由总会设置专门科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救助资金一般一定3年,每年捐赠额最低为2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五条 应与捐赠者就资金数量、用途、管理等签订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按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如期实施承诺的内容。
第六条 救助资金系专项核算资金,不得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第七条 救助资金捐赠者拥有该项救助资金的冠名权。
第二章 冠名救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救助资金由绍兴市慈善总会统一负责管理。
第九条 救助资金的使用对象为绍兴市内的困难群众和公益性事业。由市慈善总会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救助计划,与冠名捐赠者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条 救助资金的救助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总会应将当年所救助项目的有关人员名单及发放金额的数量,用书面形式告知捐赠者,并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捐赠者捐赠的冠名救助基金,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章 冠名救助资金的监督
第十二条 实施过程中,捐赠者有权对冠名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年终由具体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总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布。
第十四条 冠名救助资金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总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并作出处理。对剩余救助资金经总会理事会批准后可转为其他社会善款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