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专项基金使用管理,保障基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基金使用效益,切实推进绍兴市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基金来源
社会各界爱心企业、个人的捐赠。
第二条 基金使用原则
1.公正透明原则。基金使用需集体审议讨论决定,保证申请使用程序阳光、规范,并接受内部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和市慈善总会的监督。
2.量入为出原则。在基金总额内控制使用,做到量入为出,统筹安排。
3.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
第三条 基金使用范围
1.用于绍兴市儿童福利院的建设、维修和改造等;
2.用于购置和运行孤残儿童所用的各类设施设备、特殊用车;
3.用于购置孤残儿童所用的日常生活用品、食品、服装等;
4.为孤残儿童提供成长基金,资助支持儿童或成年孤儿求学、创业、婚嫁、购房等;
5.用于救助一线困难护理员、康复师、特教老师;
6.用于其他促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事项等。
第四条 基金使用条件
本基金为补充政府资金不足或资金暂时不能落实的情况下使用。以下几种情况可使用本基金:
1.绍兴市儿童福利院建筑存在陈旧、损坏、安全隐患等情况;
2.孤残儿童所用设施设备、特殊用车等老化、无法正常使用或缺乏;
3.涉及到孤残儿童求学、创业、成家的;
4.孤残儿童生活、学习所用的日用品、食品、服装缺乏;
5.其他可促进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
第五条 基金使用标准
1.根据儿童福利院的建设、改造、维修等实际产生的费用结算;
2.设施设备和车辆:
⑴运行、维修儿童福利设施设备和车辆等的,按实际产生的费用结算;
⑵购置孤残儿童所用的设施设备和车辆等,按实际售价结算;
3.购置孤残儿童所用的日常生活用品、食品、服装等,按实际产生的费用结算;
4.救助一线困难护理员、康复师、特教老师等,按实际方案结算;
5.资助支持儿童求学、创业和成家:
⑴求学的,资助2000-8000元;
⑵创业的,资助5000-50000元;
⑶成家的,资助50000—100000元。
第六条 基金使用程序
1.申请。符合使用条件和范围的事项,院内相关处室或部门可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绍兴市儿童福利院爱心基金使用申请表》。
2.审核。专项基金领导小组对提出的申请及时进行审议,对提交的各类资料和表格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无异议的,再办理相关手续。
3.审批。使用金额5000元(含)以下的,由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落实;使用金额5000元以上的,经专项基金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落实。申请材料报市慈善总会签署意见并备案。
4.发放。市慈善总会项目部根据申报材料意见和相关发票或凭证进行审核,按规定流程审批后按实发放。
第七条 使用管理
绍兴市儿童福利院建立由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基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基金运作;院内每年公布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接受广大工作人员的监督,同时建立档案,规范基金使用管理,由慈善总会每年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二、本细则由绍兴市儿童福利院负责解释。